個資法-“個資法”修“法”
金融、電信處理個資放寬
2年前三讀的“個資法”修“法”,外勞因各界批評窒礙難行,“行政院會”通過再修“法”草案,條文包括增訂“爲維護公共利益必要”、“當事人書面同意”情況下,可搜集、處理、利用如病曆、前科、性生活等特種資料。
“個資法”2年前修“法”,引起各界“做不到”反彈,遲遲無法公告上路。例如第54條規定,業者對于所搜集個資,須于施行後1年內完成告知,金融、電信業者即認爲客戶動辄百萬計,時間太趕、告知成本也太高。
通過的草案改爲,“應于處理或利用前”向當事人告之,賦予業者更大處理空間。
高雄會計師事務所 另第6條規定醫療、基因、性生人力仲介活、健康檢查、犯罪前科等特殊敏感個資,原則不得搜集、處理或利用,但可處理利用的範圍又太狹隘,像出租車行詢問應征者有無重大前科、學校爲特殊疾病學生妥適安排活動、查詢公職選舉專利佈局候選人是否受消極資格限制等,均可能觸“法”。
至于非爲營利違反“個資法”,原規定最高可處2年徒刑,“政院”審查時也認爲被害人循民事、行政罰尋求救濟就夠,刪掉這部分的刑罰;若是爲營台北律師事務所利觸“法”,仍維持最高5年徒刑、得並科100萬元罰金處罰。
“個資法”創下島內“法案”三讀通過後,逾2年後才施行,而且部分條文未施行就要修“法”的紀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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